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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溴盐联产企业免征或减征溴资源税的报告
发布时间:2024.03.14    新闻来源:   浏览次数:

山东省盐业协会文件

鲁盐协〔20246

  

关于溴盐联产企业免征或减征溴资源税的报告

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:

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《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、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》(2020612日第13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)规定,溴的资源税征收税率为原矿税率9%,选矿税率8%的税率从价计征。山东省海盐与溴生产企业普遍反映负担过重,难以承受,许多企业将会出现大面积亏损。为此,建议从山东省实际出发,适当考虑行业发展和企业当前困难,免征或者减征溴资源税。有关情况报告如下:

一、溴素行业的战略地位

溴素作为十分重要的化工原料,广泛应用于阻燃剂、医药中间体、新材料等重要领域。国家发改委把溴等短缺化工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综合利用纳入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24年本)》的鼓励类项目。目前,我国溴素资源主要分布在山东、河北、天津、辽宁等环渤海地区,通过溴盐联产伴生提取,其中我省溴素产量占全国的80%以上。其下游产业也主要集中在我省的潍坊、东营、滨州和烟台莱州市等环渤海南岸沿海地区,相关产业销售收入超过二百亿元。

二、溴盐联产企业免征或减征溴资源税的必要性

一是有利于自然资源综合利用。原盐与溴素是同一原料不同工序的产品,溴素是制盐的副产品。我省溴生产主要利用地下卤水资源,与地下卤水晒制钠盐利用的是同一种资源。多年来,我省溴素生产企业严格贯彻以盐定溴、溴盐平衡原则,实行溴盐配套联产,且在每年冬季原盐生产淡季溴素会安排停产,避免卤水空排,形成了自然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。目前,溴盐联产企业按照盐产品销售额的10%缴纳资源税,溴素销售额的8%的缴纳资源税,两项资源税合计高达18%。将同一资源生产的不同产品分别计征资源税,实际是重复计征,势必造成越是综合利用资源实际税负越高的不合理情况,会导致制盐或制溴企业分别开采、分别提取,难以实现盐溴的联产与综合利用,这不利于资源节约、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。

二是有利于企业参与国际国内竞争。当前,溴素市场竞争激烈,美国、以色列等国家溴素企业以优越的条件和技术占居全球市场70%的份额,在竞争上具有明显优势。而我国受溴素资源储量下降和环保治理的双重影响,溴素及溴化物行业发展缓慢,利润微薄,溴素产能逐年下降,进口量呈逐年增长趋势,国内企业市场占有率已不足50%。极度依赖进口,价格必然大幅上升,也会影响到阻燃剂、医药、染料等溴素下游产业链发展。除了山东,国内其他省份都是利用海水提溴,不征收资源税,这样直接导致我省溴素生产企业比省外企业成本每吨增加2000元左右,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。因此,免征或减征溴资源税,对于保护省内溴生产及下游企业发展,更好支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。

三是有利于企业休养生息。近年来,山东盐企和溴素行业的生产经营困难重重,产能产量持续下降,市场疲软,价格不断下滑,利润空间日益收窄。目前,溴素价格跌至每吨20000元左右,已达到企业成本线上下,如再缴纳8%的资源税,将出现全行业亏损,部分溴素生产企业已经停产。

三、建议

当前,国内其他省份均未对溴素生产及销售环节单独征收资源税。山东省海盐资源税原本就比其他省高5%,若再重复计征,势必愈加削弱我省企业的竞争力。因此建议:

一、对全省溴素生产企业免征资源税。

二、如确需征收,建议参照《决定》第五条纳税人从尾矿开采的应税产品,按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执行。

或者,按照加强资源管理,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,对溴盐联产企业只征盐、溴其中一项资源税。


山东省盐业协会

二四年三月十二日


抄报: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,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山东省盐业协会秘书处     2024312日印发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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